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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桂潮赌博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89号

被告人骆桂潮,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2017年8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桂潮涉嫌重婚罪、赌博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骆桂潮在本市白云区**路**号,多次以手机微信接收“六合彩”投注的方式,组织邓某某、李某某、骆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05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手机微信下注截图、犯罪前科等书证;

2.缴获的下注工具手机等物证;

3.证人骆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骆桂潮的供述;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桂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桂潮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骆桂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骆桂潮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骆桂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骆桂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森

检察官助理:苏海彤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骆桂潮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三张

3.涉案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7手机1台,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与辩护律师协商,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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