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006号
被告人骆欣,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1********,汉族,大学本科,**中介**,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骆欣与被害人段某某、张某某系同学关系。
2016年4月起,被告人骆欣利用本人在房产中介上班的身份,编造给买房人垫资清理尾款需要资金的借口,向段某某借款,并允诺段某某2.5%的利息,被害人段某某信以为真。至2018年7月,被害人段某某陆续向被告人骆欣转款人民币334万余元,被告人骆欣并未将所借钱款用于垫资清尾,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挥霍、赌博、偿还个人债务等,截至2019年7月,被告人骆欣陆续还款286万余元,尚有48.17万元无力偿还。
2018年10月起,被告人骆欣编造同样的虚假理由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并向被害人张某某许诺每月3%的利息,后被害人张某某信以为真,至2019年11月,被害人张某某陆续向被告人骆欣转款人民币148万余元,被告人骆欣并未将所借钱款用于垫资清尾,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挥霍、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等,截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骆欣陆续还款83万余元,尚有65.55万元无力偿还。
2019年12月6日,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骆欣,骆欣自行至天津公安广开派出所配合调查取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借条、银行往来明细、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段某某陈述;
4.被告人骆欣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骆欣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洁
检察官助理:廖林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欣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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