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骆超群,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街**街**号,现住武汉市青山区**栋**单元**号。曾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6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超群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5时48分许,被告人骆超群尾随被害人关某某至武汉市青山区**街**街**楼楼道处,强行搂抱关某某并将其压倒在身下,不顾关某某反抗,采取亲吻其腿部、脸部,摸捏其腿部、臀部、胸部的方式进行猥亵。后骆超群逃离现场,关某某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19时许在武汉市青山区**栋**单元**号骆超群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骆超群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骆超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病历等书证;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4.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监控视频及截图;6.被告人骆超群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超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超群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超群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似竹
检察官助理 刘 朋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骆超群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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