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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8〕32号

被告人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阳市殷都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骈某某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董某某发生打架,致使董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董某某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骈某某与董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骈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宋某某、骈某甲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陈述;4.被告人骈某某供述与辩解;5.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6.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检察员:苗爱华

2018年3月19

附:

    1.被告人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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