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高业勇(别名“小勇”),曾用名高月勇,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高业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5日被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高业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别名“大青”),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2012年6月因吸毒被安徽省来安县公安局处以十日的行政拘留并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2014年2月24日因赌博被安徽省来安县公安局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2019年6月13日因赌博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处以十日的行政拘留并处400元的罚款。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当日经该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业勇、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高业勇、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业勇、何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高业勇及其辩护人陈福林、被告人何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周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31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8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高业勇、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至6月12日期间,被告人高业勇、何某某与朱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决)时分时合先后6次在本区竹镇镇老虎山附近、冶山街道青年村附近的小树林内开设赌场。被告人高业勇、何某某与朱某某、刘某某作为出资入股的合伙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器具等,通过拧硬币猜“对子”或“干子”的方式供他人赌博。被告人高业勇在赌场中负责坐庄吃赔,被告人何某某与朱某某负责拧硬币供他人下注,刘某某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0万余元,参赌人员达120人次以上。其中,被告人高业勇参与6次,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40万余元,参赌人员达120人次以上;被告人何某某参与2次,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20万余元,参赌人数达40人以上。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7日,被告人高业勇、何某某与刘某某在本区竹镇镇老虎山附近的树林内,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涉案赌资数额10万元,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
2.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高业勇、何某某与朱某某、刘某某在本区竹镇镇老虎山附近的树林内,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涉案赌资数额10万元,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
3.2019年6月9日,被告人高业勇与朱某某、刘某某在本区竹镇镇老虎山附近的树林内,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涉案赌资数额5万元,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
4.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高业勇与朱某某、刘某某在本区竹镇镇老虎山附近的树林内,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涉案赌资数额5万元,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
5.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高业勇与朱某某、刘某某在本区竹镇镇老虎山附近的树林内,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涉案赌资数额5万元,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
6.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高业勇与朱某某、潘某某、吴某某在本区冶山街道青年村附近的小树林内,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涉案赌资数额5万元,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高业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高业勇、何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娄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业勇、何某某与朱某某、刘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业勇、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业勇、何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高业勇系情节严重。被告人高业勇、何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业勇、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高业勇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前科劣迹,酌定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业勇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根
检察官助理:朱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业勇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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