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东盗窃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高东,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高东曾因盗窃,于2012年4月被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7月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使用伪造身份证,于2018年9月被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盗窃,于2018年9月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高东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2月20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14年3月20日。于2019年1月21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11月5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高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高东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东,听取了被告人高东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东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高东先后多次至睢宁县*甲网吧、**小区等地实施盗窃,盗得手机、摩托车等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计3931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高东至睢宁县*甲网吧,趁高某某熟睡之机,将高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折合人民币760元。

2.2018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高东至南京市秦淮区**网吧,趁谭某某熟睡之机,将谭某某的一部VIV0手机盗走。

3.2018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高东至睢宁县*乙网吧,趁耿某某熟睡之机,将耿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折合人民币1838元。

4.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高东至睢宁县**小区,趁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摩托车未锁之机,将王某某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折合人民币1333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高东被刑事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被盗摩托车等物证;

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高东的供述;

4睢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东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敏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东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