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高东阳,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乡**村**号。2017年11月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6月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罪,2020年4月6日被涿鹿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涿鹿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涿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东阳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高东阳因家庭琐事导致心理失衡,遂骑行三轮电动车离开家去地里干活,后在涿鹿县栾庄乡养田庄村南废弃骨灰堂西墙外田间路上、西南方田间路坡埂及该村正南方的南梁(小地名“荒土洼”)沟底用打火机放火,见火势变大无法扑灭后离开现场,造成栾庄乡养田庄村和唐家洼村交界部分山坡起火,致使两村部分村民地内402棵杏扁树被烧。经张家口鼎瀚林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涿鹿县栾庄乡养田庄村西南正梁沟过火面积共计27.7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2.82亩,非林地面积为24.89亩;涿鹿县栾庄乡养田庄村西南正梁沟过火树木树种为杏扁,过火株数为402株,树木价值24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东阳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贾某某、唐某某、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陈某某、康某某、高某丁、高某戊、刘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3证人高某己、杨某乙的证言;
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张家口鼎瀚林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物证: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
7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涿鹿县栾庄乡唐家洼及养田庄村委会证明各一份、涿鹿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栾庄乡养田庄村火场基本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东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东阳多次故意放火烧毁荒草,又放任其燃烧,继而引发山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艳明
检察官助理:桂寅川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东阳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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