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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义珍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高义珍,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住湖南省宁乡县******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义珍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义珍在潮州市潮安区**镇**商场“**珠宝”店工作,因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妻子工作发生矛盾,遂于2019年6月13日至15日,多次擅自将店中营业款共计人民币56516.33元,通过微信收取及现金存入其银行账户中的方式,后提现用于购买潜逃使用的汽车、手机等,并于2019年6月15日晚下班时,乘其他店员离店后,盗走店中二个保险柜及收银台抽屉内的金饰品320件、旧金一袋(共重5647.64克,价值人民币1375970元)、现金人民币1300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高义珍携带盗得的赃款物驾车潜逃,至2019年6月18日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人民币41600元及被盗金饰品等赃物均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银行卡3张、帽子2顶、汽车1辆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谭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贺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义珍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义珍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义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佳冕

20191010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高义珍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手机1部、衣服2件、背包2个、眼镜1副、行李箱1个、银行卡3张、帽子2顶、塑料箱1个、盖子1个、首饰盒63个、袋子1个、光盘3张随案移送,粤UD****丰田牌小汽车1辆暂扣于庵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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