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高书括,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书括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今,被告人高书括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号,通过互联网开设网店,销售假冒北京“牛栏山”注册商标的二锅头系列产品,经查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0余万元。
被告人高书括于2019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书括向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洪业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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