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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二社、余某某、韩欣颖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788号

被告人高二社,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韩欣颖,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11987********,满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二社、余某某、韩欣颖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高二社、余某某、韩欣颖经预谋,在本市江干区天成路如家酒店门口,由被告人韩欣颖用悟空租车APP平台下单,与杭州捷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车合同,支付租金、押金共计人民币7872元,骗得宝马牌525Li M轿车1辆,后将该车转卖获利分赃。经鉴定,宝马525Li M轿车价值人民币373422元。

案发后,已追回涉案车辆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韩欣颖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678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委托书、营业执照、销售发票、租车订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维修记录查询单、价格认定书、收条、谅解书等;

3.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二社、韩欣颖、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二社、韩欣颖、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品艳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二社、余某某现均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韩欣颖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31593****)。

2光盘3份。

3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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