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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亚波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高亚波,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30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彭泽县******组。被告人高亚波曾因盗窃,于2005年3月1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8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高亚波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8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亚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亚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高亚波到徐州市新城区绿地商务城小区附近,采取用螺丝刀撬烂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多辆车内财物,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高亚波到徐州市新城区绿地商务城翠庭小区北区南1号门附近,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CJ****号白色奔驰牌SUV副驾驶车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200元。经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人民币750元。

2.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高亚波到徐州市新城区绿地商务城翠庭小区北区南1号门附近,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C9****号黑色本田牌SUV右后门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人民币380元。

3.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高亚波到徐州市新城区汉风路北尽头附近,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C3****号黑色大众牌轿车左后门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70元。

4.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高亚波到徐州市新城区汉风路北尽头附近,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CM****号黑色丰田牌SUV副驾驶车玻璃撬烂,盗窃车内抽纸一包。经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人民币320元。

5.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高亚波到徐州市新城区绿地商务城公园首府小区门口,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C5****号银色斯柯达牌轿车副驾驶车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600元。经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住宿记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高亚波的供述;

5.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电子数据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亚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亚波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亚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高亚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高亚波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铁林

                                检察官助理:黄绍清

                                      2020年8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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