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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仕祥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高仕祥,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6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住绵阳市涪城区**镇场镇。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23日被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月16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20年7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仕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高仕祥在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龙门综合市场内,趁被害人罗某某不备,将其携带在身边婴儿车布袋内的VIVO牌Y66手机盗走,现场被群众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敬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仕祥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仕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仕祥因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高仕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高仕祥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之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高仕祥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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