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高付元,曾用名高富元,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21977********,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乡政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镇**街**巷**组**楼**单元**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乡政府**,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2015)海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付元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4日,在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号门市,被告人高付元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使用假房产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28万元。
2019年9月25日,海拉尔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刑警将被告人高付元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产证;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说明、借据、房产转让材料、刑事判决书、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付元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付元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宏
2019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付元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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