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高付章,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1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付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东兴区公安分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在被告人高付章在其位于东兴区**镇**村**组的家中查获枪支一支和子弹100发。经查明,该枪系被告人高付章于2018年购买钢管、射钉枪自制改装而成。
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付章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等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付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付章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付章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付章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卷宗扫描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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