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高伟锋,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伟锋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高伟锋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增城樵蓝纺纺织品经营部送货司机的职务便利,在其开具销售单、送货给客户的过程中,私自从仓库内多拿布料低价销售给经营布行的陈某乙、周某乙、李某某等人,以此非法获利42.645万元;另通过调高布料价格私卖给客户,或将货款全部侵占或将成本价交回公司,以此方式非法获利约17万元。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高伟锋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德市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营业执照、确认书、银行卡流水清单、销售报表等书证;
2. 证人何某某、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4. 被告人高伟锋的供述和辩解;
5. 专项审核报告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材料;
7. 审讯视频、辨认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伟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伟锋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惠萍
2020年1月23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高伟锋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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