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7865号
被告人高佳文,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村**号**室,现住**村**号**室。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29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8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佳文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6日、同年9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佳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高佳文在其居住的**村**号**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白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8年6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高佳文在其居住的**村**号**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白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8年8月27日至8月28日,被告人高佳文在其预定的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内,容留吸毒人员白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高佳文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白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高佳文于上述时间、地点,容留其吸食毒品的事实。
2.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实涉案场所**村**号**室自2015年至今一直由被告人高佳文居住。
3.**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订单详情,证实被告人高佳文2018年8月27日预定了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
4.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深挖犯罪线索查证反馈表,证实被告人高佳文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5.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高佳文的前科及劣迹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佳文的身份信息。
7.被告人高佳文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佳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佳文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佳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佳文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佳文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主动交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佳文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萍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佳文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番号:2**/201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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