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高俊,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住南京市鼓楼区**庙**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庄**号)。被告人高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士加,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钱士加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9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住河南省沈丘县**乡**行政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住南京市秦淮区**街道**号**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黑龙镇**村**组**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俊、钱士加、刘某甲、李某某、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高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4月,刘某乙、陈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高俊、钱士加等人,在本市浦口区、栖霞区等地,利用境外赌博视频资源,通过网络开设 “百家乐”赌场接受投注、收取赌资。
2020年4月至6月下旬,刘某乙伙同被告人高俊、李某某等人,在本市栖霞区**府**幢**室,利用境外赌博视频资源,通过网络开设 “百家乐”赌场接受投注、收取赌资。
2020年4月12日至6月下旬,刘某乙伙同被告人高俊、钱士加、刘某甲等人,在本市栖霞区**城**期**幢**室,利用境外赌博视频资源,通过网络开设“百家乐”赌场接受投注,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395万余元。其中,刘某乙、高俊、钱士加共同出资并按比例分成;高俊负责对赌场经营进行管理、分配利润;钱士加负责制作报表、收取赌资;刘某甲在2020年5月15日至6月5日期间系赌场员工,负责在赌博群中发送信息、登记赌客投注情况,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126万余元。
2020年6月28日至7月12日,刘某乙伙同被告人高俊、钱士加、刘某甲、李某某、程某某,在本市鼓楼区**村**号**幢**单元**室,利用境外赌博视频资源,通过网络开设“百家乐”赌场接受投注、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130万余元。其中,刘某乙、高俊、钱士加共同出资并按比例分成;高俊负责对赌场经营进行管理、分配利润;钱士加负责制作报表、收取赌资、发放员工工资;刘某甲系赌场员工,负责制作报表、收取赌资;李某某、程某某系赌场员工,负责在赌博群中发送信息、登记赌客投注情况。
2020年7月13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抓获。同年7月24日,民警将被告人钱士加、刘某甲抓获。归案后,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同年7月16日,被告人高俊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在侦查阶段前期拒不供认,后期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刘某甲、程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570元、5640元、3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俊、钱士加、刘某甲、李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俊、钱士加、刘某甲、李某某、程某某通过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高俊、钱士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程某某应当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雅晴
检察官助理 毛若帆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俊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被告人钱士加、刘某甲、李某某、程某某现分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85528****、1396524****、1770159****、13770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