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高俊峰,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村住宅楼**号楼**单元**楼东户,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镇**村**号**小区**栋**单元**楼**号;2012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2月10日释放;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俊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延期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高俊峰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塔利小区南区中铁北京工程局4楼项目经理张某某办公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300元、港币1000元及面值50元的移动电话充值卡14张。
2、2019年7月17日9时许至12时许,被告人高俊峰在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高速出口转盘东北角中铁建工集团项目部办公楼二楼,盗窃项目部经理雷某某办公室里间宿舍内放置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3、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高俊峰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铁十六局地铁二号线10标3楼谭某某的办公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
4、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高俊峰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金石蒙荣中铁十九局项目部四楼吴某某的办公室宿舍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6737元、港币1030元、移动充值卡14张、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部、银行卡3张;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手机截图、出入境证明、扣押物品清单:
3.证人葛某某、吕某甲、吕某乙、郭某某、籍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雷某某、谭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高俊峰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俊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俊峰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俊峰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高俊峰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慧平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高俊峰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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