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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保良、杨某某故意杀人、窝藏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津检一分院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高保良,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本蓟州区********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天津市公安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蓟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5********,汉族,小学文化,住本市蓟州区**镇**村**区**号。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窝藏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保良涉嫌故意杀人罪、杨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5月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31日告知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5月3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9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保良、杨某某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于本市蓟州区**镇**村**区**号;与同村邻居王某某、高某某夫妇因邻里关系素有矛盾,案发前又因高保良家门前通道南侧王某某家的猪圈滴水檐占地问题发生过争吵。

2019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发现王某某家猪圈滴水檐下道路被铺砖后,即从村中找回被告人高保良,将该处砖移走,铺上自家水泥砖。当日17时许,王某某发现前来阻止,杨、王二人发生争吵,高保良也与王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高保良用拳击打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又持自家铁锨朝王的头部猛拍数下,致王当场死亡。后被告人高保良恐罪行败露,遂将被害人尸体拖至院内,用遮阳伞、铁丝网等物覆盖,并打扫、冲洗现场血迹。被告人杨某某在高保良行凶期间返回院内,拨打亲属电话求助。此后被告人高保良找杨某某要钱准备外逃,杨明知高犯罪仍给其现金人民币2100元,资助其逃匿。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高保良、杨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如铁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凶器铁锨等物证;

2.案件来源等书证;

3.证人高某等证人证言;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被告人高保良、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保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高保良犯罪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高保良的刑事责任,以窝藏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民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随案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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