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250号
被告人高兆东,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组**号。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国富,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71********,汉族,文盲,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2008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兆东、陈国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8日已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高兆东伙同被告人陈国富至本市奉贤区**镇**号**室,采用技术性手段进入被害人丁某某、单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8000余元、男式金项链一根、女式金项链带挂坠一根、金手镯二个、金手链一根、金戒指一枚、18K金镶嵌宝石戒指一枚、银色挂件一个、袁世凯头像银币一枚、外币四张。经评估,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70887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高兆东、陈国富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丁某某、单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钱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害人单某某、丁某某的生活照片、上海浦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丁某某农业银行ATM机取款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发票复印件,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兆东伙同陈国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燕英
检察官助理:王 彩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高兆东、陈国富现羁押于本市奉贤区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及补充材料。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六份。
4. 被害人生活照三张。
5.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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