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330号
被告人高兆磊,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199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02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7年2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0月因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兆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兆磊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高兆磊驾驶电动自行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被害人俞某某经营的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内,窃得多卷各型号起帆牌电线,后以人民币2,460元的价格销赃给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车站村648号废品收购站刘某某。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高兆磊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证实在其公司内被窃多卷起帆牌电线的事实。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销赃情况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扣押部分赃物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视听资料光盘片一张的事实。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
6.关于案发的工作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高兆磊的到案情况的事实。
7.户籍资料、前科材料、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高兆磊的身份信息及系累犯的事实。
8.被告人高兆磊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高兆磊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作案地点、销赃地点进行了指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兆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兆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兆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兆磊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兆磊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萍
2020年3月11日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高兆磊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2**/1901****)。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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