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高兆福,曾用名高小二,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4********,汉族,小学,无业,现住江苏省淮安市工业园区**小区**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市辖区**村**组**号。被告人高兆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0日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1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89********,汉族,初中,无业,现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7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4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97********,汉族,初中,无业,现住淮安市工业园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市辖区**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兆福、王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偶然间得知被告人高兆福处有冰毒,2019年初,刘某某在发现被告人王某某也是吸毒人员后,主动告知自己认识卖毒品的人,如果王某某周围有人需要,可以帮忙弄到毒品,并一起从中牟利,王某某表示同意。
1、2019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杨某某通过朋友康某某(均另案处理)联系上王某某,要求购买毒品5克,王某某随即联系刘某某,刘某某又联系高兆福,高兆福将以900 元的价格从“二东子”(身份不明)处购买0.6 克冰毒交给刘某某,刘某某与王某某在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门口与杨某某见面,因杨某某嫌毒品数量太少,双方未进行交易,刘某某将毒品带回,交还给高兆福。
2、2019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杨某某联系王某某,要求购买5克冰毒,王某某随即联系刘某某,刘某某又联系高兆福,高兆福将上次未交易成功的0.6克毒品掺入头孢胶囊的粉末,之后由分装成五袋,每袋0.7克左右,总重约3.1克,与刘某某一起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门前与杨某某见面,并进行交易,之后,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5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扣除自己350元的好处费后,将剩余的4150元转给刘某某,刘某某将4150元转给高兆福,高兆福之后给刘某某十包香烟(价值230元左右)及一杯奶茶作为好处费。
3、2019 年9 月16 日22 时许,杨某某联系王某某,要求购买毒品5克,王某某联系刘某某,刘某某又联系高兆福,高兆福又联系他人寻找毒品,但最终未联系成功,刘某某将王某某给的4750元又还给王某某,王某某将4750元连自己扣下的1250元,共计6000元退还给杨某某。
4、2019 年9 月20 日19 时许,杨某某联系王某某要求购买冰毒,王某某直接联系高兆福,高兆福本身并无毒品,但为骗取钱财,谎称将毒品放置在淮海南路大运河桥下医院门口附近,杨某某转账1200元赌资给王某某,后因未找到毒品,杨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并删除其联系方式,于是王某某最终非法获利12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兆福、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兆福、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兆福、王某某、刘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起犯罪事实中,三名被告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第三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高兆福为了犯罪,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第四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王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上述均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兆福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高兆福、王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兆福、王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晓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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