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19〕667号
被告人高光坚,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1997年8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8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6年5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8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光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光坚于2019年10月12日22时许,在武汉市青山区**街**门内,以现金人民币255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白色粉末状海洛因疑似物贩卖给涉毒人员张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上述毒品净重0.41克。经鉴定,上述毒品检材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2.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3.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6. 被告人高光坚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光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光坚违反国家规定贩卖毒品,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光坚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光坚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瑾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光坚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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