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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全旭、张永林等人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8

被告人高全旭,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71********,羌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12月21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被平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永林,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75********,羌族,初中文化,平武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12月21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察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被平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53********,羌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3月16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全旭、张永林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16日、2020年6月26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高全旭在平武县徐塘羌族乡杨柳村药丛山平徐路附近的龙王洞、三岔沟、小毛坡、猴险沟等地,采用一次性设置猎夹,隔期查看收取的方式,先后猎捕鹰雕1只、果子狸6只、猪獾1只。并在其房屋附近设置猎夹,猎捕雉鸡1只,在水田羌族乡小药丛山设置猎夹,猎捕猪獾1只。

2019年9月,被告人高全旭、张永林合谋,以猎捕野生动物用于自食和出售牟利为目的,共同出资网购了电捕机,并在平武县城购买了电瓶、铁丝等配套作案工具。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两被告人在平武县水田羌族乡小药丛山龙尖坪(小地名)使用电捕装置,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左右猎捕野猪1头、毛冠鹿1只;2019年11月1日左右猎捕野猪1头;2019年11月6日左右猎捕黑熊1头;2019年11月8日左右猎捕黑熊1头、毛冠鹿1只;2019年11月10日左右猎捕黑熊1头;2019年11月13日左右猎捕黑熊1头;2019年11月20日左右猎捕毛冠鹿1只;2019年11月24日左右猎捕毛冠鹿1只;2019年12月5日左右猎捕黑熊1头;2019年12月6日左右猎捕黑熊1头、毛冠鹿1只;2019年12月8日左右猎捕黑熊1头;2019年12月14日左右猎捕黑熊1头、毛冠鹿1只。在分别猎获上述动物后两被告人在现场用手机进行了拍照保存,后将去除内脏、肢解等处理的动物死体,分别藏匿于高全旭本人、张永林姐姐张某某和岳父杜某乙家中。其中猎获的部分黑熊死体被两被告人及家属食用,另有部分毛冠鹿和野猪死体被出售,获利共计人民币7970元被两人均分。

被告人杜某甲在高全旭家中帮助烫毛处置猎捕所获的1头野猪后,明知高全旭、张永林两人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仍在高全旭家中帮助烫毛处置黑熊1头,到猎捕地点参与帮助转移黑熊1头,并获得部分黑熊死体用于自食。还默许高全旭、张永林两人将猎捕所获的2头黑熊和1只毛冠鹿藏匿于自己家中。

经鉴定,高全旭、张永林猎捕的野生动物中黑熊、鹰雕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果子狸、毛冠鹿、猪獾、雉鸡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综上,被告人高全旭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9只、“三有动物”17只,被告人张永林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8只、“三有动物”8只。被告人杜某甲默许高全旭、张永林藏匿猎捕所获的2头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1只“三有动物”毛冠鹿,根据国家林业部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 物证:扣押在案的黑熊等动物死体、电捕装置等:3.证人杜某乙、何某某等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高全旭、张永林、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绵阳市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检验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手机照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全旭、张永林、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全旭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鹰雕1只、黑熊8头,被告人张永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黑熊8头,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高全旭、张永林违反狩猎管理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三有动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窝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全旭、张永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全旭十一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永林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华

202077

                                      

附件:

    1. 被告人高全旭、张永林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37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碟35张。

    3. 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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