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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兰、王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高兰,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邛崃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邛崃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邛崃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SSK”、“VRC”网络拆分理财平台系以巨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邀集公众投资加入,并要求加入人员以投资网络平台获取返利、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层级直接、间接发展会员作为计酬依据,引诱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组织。

被告人高兰、王某某自2016年10月经他人推荐后投资加入“SSK”传销组织,后二人积极推广“SSK”传销组织在邛崃等地区的发展,并按照“SSK”组织上层人员的要求,在邛崃地区成立了名为“众冠国际系统”的组织。该组织由高兰负责领导,王某某负责协调、管理,在邛崃等地多次以微信授课、组织召开招商会、组织会员到外地考察参观等方式宣传推广“SSK”、“VRC”投资理财平台,进而邀集他人加入投资。被告人张某某经高兰聘请,参与协助“SSK”传销组织的宣传推广活动,期间担任过微讲堂讲师以及招商会主持人,并在微信群里发布相关组织信息。

经统计,该组织在邛崃及周边地区发展下线会员200余名,层级数十层,结合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认定,该组织收取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达138819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兰、王某某、张某某相互伙同,组织、领导以投资理财平台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参与传销人员为200余人,层级为10级,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388195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兰、王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高兰、王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诚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兰、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玖册,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壹份,光盘拾张,层级关系图壹份。

3提讯证叁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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