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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冬亚故意伤害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高冬亚,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村**组**号。曾因犯抢夺罪、脱逃罪,于2006年3月3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13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冬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高冬亚在本区某某大厦某某舞厅楼梯口,因朋友汤某某在舞厅做服务员时与客人陈某某发生纠纷一事而与陈某某发生争执,陈某某一方朋友先对被告人高冬亚动手,后被告人高冬亚与被害人陈某某相互用拳殴打,致使陈某某面部受伤。随后,被害人陈某某离开舞厅,被告人高冬亚尾随陈某某至白鹿影城附近,持路边拾得的木棍殴打陈某某手臂等处,致使陈某某左手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面颊穿透创(面部1.1cm瘢痕),面部另一处0.5cm皮肤瘢痕,左上肢皮肤擦伤,伤势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门诊病历、报告单、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及证人吴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冬亚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影像片会诊报告书;

6.辨认、检查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冬亚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冬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庄甜甜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冬亚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光盘壹张、询问笔录贰份、讯问笔录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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