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324号
被告人高凤阳,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61992********,汉族,高中文化,昆山市**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昆山市**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夏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高凤阳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慧敏,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凤阳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高凤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辛某某、詹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凤阳,听取了被告人高凤阳及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凤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高凤阳经事先预谋,随身携带匕首(刀刃长约10厘米,尖头),至昆山市**区**小区,尾随被害人辛某某至该小区内**栋**单元楼下附近,在身后拉住辛某某并匕首威胁,劫得人民币2000元,拉扯中致使辛某某左前臂外侧划伤、左手拇指背侧挫伤;随后又尾随被害人詹某某至该小区内**栋**单元楼下附近,拉住詹某某并持匕首威胁,致使詹某某右手背外侧划伤,未劫得财物;随后又尾随被害人张某某至该小区内**栋楼下附近,持匕首威胁张某某,未劫得财物。
被告人高凤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高凤阳在辩护人张慧敏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匕首(照片);
2.交易明细、调取证据清单、身份信息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辛某某、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凤阳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6.小区内监控录像、手机提取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凤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凤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凤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凤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君
检察官助理许成巧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凤阳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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