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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勇军贩卖毒品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高勇军,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31002003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湾**号。2015年11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勇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勇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晚20时许,被告人高勇军在孝感市孝南区南方国际居然之家附近,以每颗100元的价格贩卖疑似毒品物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颗给购毒人员熊双喜、涂大俊。随后当晚,公安机关在孝感市孝南区熊咀转盘烧烤二楼熊双喜的租住屋内将吸毒人员熊双喜、涂大俊等五人查获,并且在现场从熊双喜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物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净重0.08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查获疑似毒品物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勇军的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图片等书证;2.辨认、扣押、提取、取样、称量等笔录;3.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4.证人熊双喜、涂大俊、熊川、鲁健、刘麟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高勇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勇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勇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勇军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勇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铁军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高勇军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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