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19号
被告人高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7月21日被原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老三溪口还建房小区农贸市场廖某某经营的**粮油副食批发部,趁无人之机,将批发部抽屉内的1300余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高某被群众扭送至派出所,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的户口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 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指认现场笔录;
5.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冰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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