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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华成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20185

被告人高华成,男,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宜昌市夷陵区,住宜昌市夷陵区******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828日被原宜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313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95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1116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124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20203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91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24日经本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华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1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829日至91日间,被告人高华成在宜昌市夷陵区**镇入户盗窃2次,盗得现金人民币24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829日上午,被告人高华成在****组,用木棍撬开被害人郭某某家屋后窗户防盗网进入室内,在一楼卧室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

2202091日上午,被告人高华成在****组,用木棍撬开被害人高某某家屋后窗户钢筋进入室内,在一楼卧室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高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犯罪地等笔录;5.被告人高华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华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华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华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华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华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若在审判阶段退赃、缴纳罚金,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覃超

20201210

附:

1、被告人高华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夷陵区******组家中,电话1897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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