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770号
被告人高卫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7月4日曾因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7月16日释放。2014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乡**村**组,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9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卫平涉嫌盗窃罪,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高卫平途径本市未央区天鼎花园小区5号楼时,见楼前停放一辆“南方”牌摩托车,遂产生盗窃恶念。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摩托车发动,又用钥匙打开后轮上的环形锁,将车辆盗走停放在西核小区车棚内。同年8月31日,被告人高卫平以高源的名义在“58同城”、“赶集网”网站上发布了以2500元价格出售摩托车的信息。失主张某某发现上述信息后确认系其被盗车辆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9月2日,被告人高卫平前往本市西门里迎春小区北门口出售赃车,因担心行为败露,遂让其表哥李某某出面与买主进行交易,被告人李某某在应当知道出售的车辆系赃车的情况下,碍于亲戚关系仍随同前往出售摩托车。当日20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迎春小区北门门口将二被告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南方”牌摩托车价值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提取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网站售卖信息、现场方位图;
3被害人的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卫平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他人摩托车,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应当知道所帮助出售的摩托车系赃车但仍然帮忙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唯被告人高卫平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婷婷
2015年2月1日
附: 1、卷宗两册、换押证一份。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