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高原,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15年因抢夺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原涉嫌抢劫罪一案,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高原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高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高原在本市青羊区**街**号按摩店内,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余某某900元现金;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高原在本市**街**号按摩店内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按摩女练某某现金60元及微信转账160元,在逼迫练某某将衣服脱光后逃走;
2019年10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原在本市青羊区**街**号按摩店内,用暴力、胁迫手段抢走被害人余某某放在在盒子里的现金400元及微信转账700元,在逼迫余某某脱光衣服后逃走。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高原在本市**街**号附**号按摩店内以段抢走按摩女刘某某现金200元。
2019年10月20日, 被告人高原在本市青羊区**街**号**网吧内被民警挡获,从其身上搜出一部小米手机。
被告人高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高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原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原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换押证壹份,提讯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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