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台县某某有限公司、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单位高台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31********,单位地址:甘肃省高台县**园区,法人代表金某某。

被告人金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日,身份证编号:330702197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号,现住酒泉市****花园****号楼**单元**室,系高台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无前科。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高台县**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金某某注册成立高台县**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位于高台县**工业园区内,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初,因为该公司供应煤气的**煤业有限公司停产,高台县**有限公司亦被迫停产。至2016年6月,被告单位高台县**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金某某共拖欠工人工资232733元。2016年6月8日,高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6月14日前按时足额支付拖欠工资,金某某于6月12日、11月4日两次筹集资金122888元支付了部分工人的工资,剩余李宪兵、盛义和等26人工资101501元再未支付。2017年11月1日,高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再次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11月7日前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但该公司及金某某采取转移工厂内设施设备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19年4月12日,高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期间,金某某筹集资金52000元支付部分拖欠的劳动报酬,剩余49501元工人劳动报酬至今未支付。

另查明,金某某在甘肃省酒泉市**县注册成立**县**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在金塔县**园享有1666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拥有办公用房48间、厂房2栋、配电室1间、叉车1辆、风机1台、其他机器设备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宋某某等人的证言;记账凭证、交易明细等书证;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高台县**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某以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未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万彪

                  2019年5月30日

附: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