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高品付,男, 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在菜场卖菜,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暂住江苏省丹阳市**镇**社区**一出租房。被告人高品付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6月20日经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6月3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品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高品付先后至丹阳市丹北镇滨江小区、群楼村等地,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作案8起,窃得现金、香烟等共计价值人民币939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品付至丹阳市丹北镇滨江小区南区190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得牌号为皖AZ****汽车副驾驶储物箱内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3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品付至丹阳市丹北镇亨通烟酒超市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得牌号为苏L7****汽车后备箱内的手机两部(无法鉴定)。
3.2019年8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品付至丹阳市丹北镇安心堂大药房对面,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得牌号为苏L0****汽车后备箱内的泸州老窖白酒6瓶,价值人民币2100元。
4. 2019年8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品付至丹阳市丹北镇新桥张家村55号,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得牌号为苏L8****车内后排车位底下的女鞋一双,价值人民币559元。
5.2019年12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品付至丹阳市丹北镇红江小区246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得牌号为苏LF****车后备箱内的软中华香烟2条、现金1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
6.2020年2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品付至丹阳市丹北镇新桥何家湾1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得牌号为苏LY****车内驾驶座中间储物箱内现金200元、黄金叶香烟2包,共计价值人民币400元。
7.2020年2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品付至丹阳市丹北镇红江小区129号门前,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得牌号为苏L3****副驾驶储物箱内软中华香烟2包、副驾驶工具箱内现金1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140元。
8. 2020年3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品付至丹阳市丹北镇红江小区116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得牌号为苏D0****车内后排座位上人民币8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高品付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魏某某、尤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高品付的供述和辩解;4. 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路面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品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品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品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品付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玉中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品付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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