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高喜华,性别: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4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在沪无固定住所。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四日。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喜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喜华于2020年9月6日2时许,在本市静安区虬江路1258弄小区门口保安亭内,趁被害人朱某某趴在桌上熟睡之际,窃得其放置在桌上的手机一部,后逃逸。经鉴定,被窃的OPPO Reno3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848元。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高喜华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高喜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
2.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倾向认为检材录像的需检人像与样本中的高喜华人像是同一人人像。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书公安机关的扣押情况。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9月6日1时许,其在保安亭内趴在桌上睡觉,后其发现放在桌上的手机被窃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并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和被告人高喜华的到案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宝山路派出所《价格认定协助书》、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手机的价值。
7.上海市长宁区、普陀区、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高喜华的前科劣迹情况和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喜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喜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婷
检察官助理:陈柳眉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喜华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换押证》一份
4.《案犯身份卡》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