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四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四铁与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系亲戚关系。2018年3月28日下午,高四铁因阻止张某甲在包头市九原区**村南侧的田地里打井而与其发生口角。当日晚20时许,高四铁与张某甲又在打井的工地相遇,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张某甲持木棒殴打了高四铁后跑离现场。高四铁拨打了110电话报警称张某甲用棒把自己打了,自己想用刀捅死他,但找不见人,随后高四铁用刀扎破了现场的水管和打井工程车的轮胎、打碎了车的风挡玻璃。此间,张某甲也回到其位于**村**号的家中,告诉其儿子被害人张某乙、妻子韩某某其与高四铁发生争执的情况,张某乙随即与张某甲去了打井工地,见到高四铁后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高四铁用单刃刀刺伤了张某乙左大腿根部外侧,致使张某乙流血受伤倒地。赶到现场的韩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高四铁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步行离开案发现场。
包头市公安局哈业胡同派出所的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了张某甲、韩某某和受伤倒地的张某乙,随即通知其他民警给予支援。在支援民警赶往现场的途中,在位于案发现场西北处的路边上抓获高四铁,并将其带往案发现场。包钢三医院的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被害人张某乙已经死亡。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证实,被害人张某乙左大腿根部见一横行创口,创口规整,创缘整齐,创壁平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角内锐外钝,符合单刃锐器所致损伤特征,张某乙系单刃锐器刺伤左大腿致髂内动脉离断,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侦查机关现场勘验检查时提取的高四铁作案工具铁把单刃刀及右手手套、左手手套、沾有血迹的木棒2根(其中1根断裂)、断裂的木棒3根、现场车辆左右轮胎上裂口2处、现场水管上裂口4处、现场遗留血迹2处的物证照片、高四铁作案时所穿衣物、被害人张某乙案发时所穿衣物的物证照片;
2.书证: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110接警录音文字记录、包钢三医院出具的120救护车出车命令单、接诊录音文字记录、侦查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侦查机关调取的高四铁案发前后使用的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单、被害人张某乙案发前后使用的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单、包头市公安局哈业胡同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高四铁的身份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张某乙的身份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某某乙、高某乙、高某丙、郝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四铁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DNA检验鉴定书、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痕迹检验报告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涉案物证的提取笔录、高四铁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刀、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辨认笔录、张某甲对高四铁及高四铁作案所用刀的辨认笔录、某某乙对高四铁、张某乙的辨认笔录及侦查机关对高四铁血样、张某甲血样、韩某某血样、郝某某血样、高某丙血样的提取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机关讯问高四铁的同步录像视频、询问张某甲的同步录像视频、侦查机关调取的110报警录音、120电话录音、侦查机关调取的高四铁、张某甲案发前被打的伤情照片、高四铁扎破案发现场水带、打井车轮胎以及打碎打井车风挡玻璃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四铁仅因生活琐事便产生持刀伤人恶念,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刀伤害自己的亲属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致使张某乙左大腿髂内动脉离断,大失血死亡。其作案手段残忍,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高四铁作案中的客观行为及言语已经充分表现出了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主观上具有有责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四铁此前两次曾被判处刑罚,2016年5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永宏
附:
1.被告人高四铁现羁押在包头市九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含检察证据卷一册)、光盘十张。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铁把单刃刀一把。
4.被害人亲属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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