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高国祥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左右,被告人高国祥与被害人刘某甲因情感纠纷引发矛盾,之后其又与刘某甲的新男友发生口角。高国祥认为自己被欺负遂产生了报复杀人的念头,于是购买了一把单刃刀欲伺机杀死刘某甲。
2019年5月4日20时许,高国祥从家中出门散步,在东区高峰路73号路口遇到刘某甲及刘某甲之母亲左某某。高国祥拦住并质问刘某甲,左某某上前挡在高国祥面前阻止,高国祥遂拔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朝左某某肩背部、腰部、腹部等部位捅刺、砍杀数刀。左某某倒地后,高国祥又持刀向刘某甲胸部、面部、手部等部位捅刺、砍杀数刀。刘某甲倒地后,高国祥持刀逃回自己家中,用匕首割自己颈部、腹部、手部等部位企图自杀,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抓获并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左某某、刘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左某某系因右肩背部单刃锐器刺伤,致上腔静脉不完全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刘某甲系因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单刃刀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任某某、刘某乙、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国祥为泄私愤,持刀捅刺、砍杀被害人刘某甲、左某某数刀,致二人当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萍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散页材料拾伍页,光碟捌张。
3.被害人刘某甲之父刘某丙、刘某甲之子张某某;被害人左某某之母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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