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高如平,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洼**号。被告人高如平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2月、2017年12月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高如平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如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8日 、2020年5月3日,本院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如平至本市江北新区大厂杨村路40号川海风尚砂锅麻辣烫店门口,盗窃王某某蓝色雅迪牌踏板式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19年10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如平至本市江北新区**村**幢**单元地下**号车库,盗窃陶某某自行车1辆。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高如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雅迪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如平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如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如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如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如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如平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祥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如平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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