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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如平盗窃案)_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高如平,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11963********,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洼**号)。被告人高如平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4年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1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20年5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日,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高如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如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高如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如平,听取了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高如平及值班律师谢冬雪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如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高如平至南京市江北新区新华七村36幢7号地下室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此处的天之蓝白酒一箱。经鉴定,被盗天之蓝白酒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价值人民币1638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高如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涉案白酒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如平的供述和辩解;

4. 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5.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如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如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如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如平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如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如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肖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高如平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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