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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如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高如文(化名吴永),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83********,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小区**座**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如文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依法网上公告告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王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和平区**路**号**广场**楼第**号注册成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由张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担任总经理。2014年3月至5月间,王某某等人以**有限公司有融资需求为名对外宣传,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民间借款合同》的方式吸揽资金,所得集资款由王某某、张某某等人支配。其间,被告人高如文作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管理人员,其本人或组织、管理团队成员,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向二百三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800余万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15日将被告人高如文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高如文的亲属代其退缴人民币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某、张某某等十余名证人的证言; 

2、刁某某、熊某某等二百三十余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工商注册材料、民间借款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据、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5、被告人高如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如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如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如文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学娇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如文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242****。

2、侦查卷二十三册、补充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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