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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学镜、林某甲聚众斗殴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475号

被告人高学镜,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学镜、林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0日0时50分许,在长乐区国惠酒店门口,林某乙(已判决)、林某丙(已批捕)因琐事与高某甲(刑拘在逃)、高某乙发生肢体冲突,后被人劝阻。为了报复,林某乙纠集柯某某、陈某甲、邹某某、林某丁(均已判决)、李某甲(刑拘在逃)5人在长乐区国惠酒店后门马路边持木棍殴打高某甲,继而引发互殴,被告人林某甲、高学镜等人闻讯赶到后也一同参与互殴,双方人员一路追打至长乐区**路**路交叉路口。林某乙一方人员被打散后,被告人高学镜持木棍和林某甲、高某甲等人围殴柯某某,林某丁见状遂驾驶闽******车辆载陈某甲、邹某某撞向围殴柯某某的高某甲等人,后逃离现场。该起殴打造成柯某某头部、左侧锁骨、左右侧肋骨、右侧颧骨等处受伤。经鉴定,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高学镜在长乐区**镇高学镜水泥砖制品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林某甲在长乐区**街道**酒店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学镜、林某甲的供述;

4.相关辨认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柯某某伤情鉴定书;

6.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学镜持械参与聚众斗殴,被告人林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学镜、林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学镜、林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高学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锋

检察官助理:吴成所

2019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高学镜现羁押于长乐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长乐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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