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高学飞,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9********,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高学飞曾因为他人赌博提供便利,于2015年12月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学飞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泗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次月24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该案先后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高学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2 月7 日凌晨,被害人陈某甲(安徽人)经李某某联系与金某某一起在泗阳县众兴镇万诚国际一期袁某某(另案处理)租住的房屋中与被告人高学飞、袁某某、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玩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陈某甲通过赌博赢高学飞等人至多1.2万元。
后袁某某、陈某乙、被告人高学飞发现陈某甲出老千,便对被害人陈某甲及李某某、金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高学飞、袁某某、陈某乙以对方出老千为由提出让被害人陈某甲赔偿己方损失。被害人陈某甲认为自己系第一次到泗阳赌钱,没有理由赔偿对方超出赌资部分的损失,于是拒绝了对方的无理要求。随后,三人强迫李某某签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并将被害人陈某甲身上约7000元现金强行拿走,并继续与陈某甲继续协商索要“赔偿”。在再次遭到被害人陈某甲拒绝接受赔偿后,被告人高学飞用皮带抽打、用水果刀戳被害人陈某甲左侧臂膀,强行让陈某甲通过支付宝转款1万给袁某某,并逼迫陈某甲说出取款密码从其银行卡中取款2万元现金,同时让被害人陈某甲签写了一张2.3万元的欠条,将被害人陈某甲的轿车强行开走作为该欠条的担保。事后三人听闻被害人已经报警,因害怕将车辆偿还给被害人。袁某某、陈某乙、被告人高学飞将从被害人陈某甲处获取的3万余元用于共同消费及分赃。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左侧臂膀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被害人陈某甲提供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及账单、银行卡取现记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高学飞及同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身损害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学飞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学飞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学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凌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学飞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