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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守龙盗窃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高守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高守龙于1994年3月12日、1995年7月14日因扒窃被淮阴市劳动教养管委会分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7月1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3年12月10日因盗窃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委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2月1日、2010年12月3日、2013年11月14日、2015年6月26日、2015年9月28日、2016年10月12日、2017年11月30日、2018年2月6日、2019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先后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高守龙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泗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守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高守龙多次泗阳县众兴镇金色家园小区、厚底和美小区、新城市花园小区、盛世嘉园小区等地盗窃电动车,涉案价值共7474.1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9年6月25日夜,被告人高守龙在泗阳县众兴镇金色家园小区42号楼2单元,盗窃被害人胡某某一辆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2137.5元。

二、2020年4月24日夜,被告人高守龙在泗阳县众兴镇厚底和美小区西门,盗窃被害人袁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1386.6元。

三、2020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高守龙在泗阳县众兴镇凡事达公寓小区通道,盗窃被害人沈某某一辆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775元

四、2020年5月22日夜,被告人高守龙在泗阳县众兴镇新城市花园小区乡村土灶饭店西侧墙边,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925元。

五、2020年5月19日夜,被告人高守龙在泗阳县众兴镇盛世嘉园小区52号楼1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顾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450元。

六、2020年5月28日夜,被告人高守龙在泗阳县众兴镇中央商城快鹿房产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甲一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400元。

七、7、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守龙在泗阳县众兴镇阳光名邸小区东门,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400元。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高守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涉案人员户籍信息、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王某某、蒋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袁某某、沈某某、顾某某、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高守龙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证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的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守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守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守龙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守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亮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守龙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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