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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宝坤、李文江等人合同诈骗、贷款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三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高宝坤,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玉田县人,户籍地和现住址为玉田县**镇**村**街**号。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文江,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宝坻区**镇**村**街**排**号,现住址为宝坻区**街**园**号楼**门**号。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志国,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和现住址为宝坻区**街**村**街**排**号。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玉田县人,户籍地和现住址为玉田县**镇**村**街**号。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银支,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常德市人,户籍地和现住址为常德市石门县**镇**村**组。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烟台市人,户籍地和现住址为烟台市福山区**镇**村**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户籍地和现住址为灵山县**镇**村**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宝坤、李文江、刘志国涉嫌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分别于2019年7月1日、9月1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9月25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15日、10月24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4日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30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0月24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4日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银支涉嫌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5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0月28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21日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初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30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0月28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四起案件系同一犯罪事实,本院合并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被告人高宝坤、李文江、刘志国预谋以办理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后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由李文江等人提供购车首付款,以张某某贷款购买一辆丰田普拉多汽车为由,指使张某某与*甲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该公司为张某某发放的资金共273669元,后在明知无人偿还该公司钱款的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高宝坤、李文江、刘志国、胡某某(另案处理)、伍银支预谋以办理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后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由李文江等人提供购车首付款,以伍银支购买一辆大众途昂牌汽车为由,指使伍银支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骗取了该银行为伍银支购车发放贷款资金共计235000元,后在明知无人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高宝坤、李文江、刘志国、胡某某、伍银支预谋以办理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后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以伍银支购买一辆本田思铂睿汽车为由,由伍银支与*甲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该公司为伍银支购车发放的资金共124393元人民币,后在明知无人偿还该公司钱款的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2018年9月2日,被告人高宝坤、李文江、刘志国、王某某、胡某某预谋以办理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后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由李文江等人提供购车首付款,以李某乙购买一辆奔驰牌GLA汽车为由,指使李某乙和*甲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该公司为李某乙购车发放的资金共167451元人民币,后在明知无人偿还该公司钱款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高宝坤、李文江、刘志国、胡某某、劳某某预谋以办理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后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以劳某某购买一辆本田思铂睿轿车为由,指使劳某某与*甲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了该公司为劳某某购车发放的资金共人民币128547元,后在明知无人偿还该公司钱款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高宝坤、李文江、刘志国、胡某某、初某某等人预谋以办理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后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以初某某购买一辆雷克萨斯牌汽车为由,指使初某某与*乙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了该公司为初某某购车发放的资金共计115429元,后在明知无人偿还该公司钱款的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高宝坤、李文江、刘志国、胡某某、初某某等人预谋以办理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后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以初某某购买一辆奥迪牌Q3汽车为由,指使初某某与*甲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了该公司为初某某购车发放的资金共计138599元人民币,后在明知无人偿还该公司钱款的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文江、刘志国、胡某某、王某某预谋以办理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后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以周某某购买一辆奥迪牌Q5汽车为由,指使周某某与*甲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了该公司为周某某购车发放的资金110191元,后在明知无人偿还该公司钱款的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高宝坤、李文江、刘志国、王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等人预谋以办理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后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以周某某购买一辆吉利牌汽车为由,指使周某某与浙江*丙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了该公司为周某某购车发放的资金共78152人民币,后在明知无人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高宝坤、李文江、刘志国、马某某等人预谋以办理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后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以刘某甲购买一辆吉利牌汽车为由,指使刘某甲与浙江*丙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了该公司为刘某甲购车发放的资金共71242.96元人民币,后在明知无人偿还该公司钱款的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高宝坤、李文江、刘志国等人预谋以办理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后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以彭某某购买一辆吉利牌英伦汽车为由,指使彭某某与浙江*丙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该公司为彭某某购车发放资金共75672.88元人民币,后在明知无人偿还该公司钱款的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高宝坤、李文江、刘志国、王某某等人预谋以办理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后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以尚某某购买一辆吉利帝豪GL牌汽车为由,指使尚某某与浙江*丙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该公司为购车发放的资金61342元人民币,后在明知无人偿还该公司钱款的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高宝坤、李文江、刘志国、王某某等人预谋以办理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后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以岳某某购买一辆吉利牌汽车为由,指使岳某某与浙江*丙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该公司为购车发放的资金109182元人民币,后在无人偿还该公司钱款的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被告人刘志国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贷款诈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融资租赁合同等书证;

2.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宝坤、李文江、刘志国、王某某、伍银支、初某某、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高宝坤、李文江、刘志国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王某某、初某某涉案数额巨大,劳某某、伍银支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宝坤、李文江、刘志国、伍银支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宝坤、李文江、刘志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伍银支、初某某、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被告人刘志国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高宝坤、刘志国、王某某、伍银支、初某某、劳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金中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宝坤、刘志国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文江、伍银支、初某某、劳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31册;

3.量刑建议书28份;

4、换押证6份;

5、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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