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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宝霞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高宝霞,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福建省晋江市,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宿舍**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宝霞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5年5月份,被告人高宝霞在本区**宿舍、刺桐路线务局招待所等地,虚构与他人合资办厂、购买土地等理由,陆续向被害人蔡某某、黄某甲、宋某某等19人借款。被告人高宝霞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不断虚构高额利息,使用其丈夫林某甲、其儿子林某乙(均另案处理)的名义,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持续向上述被害人借款,造成共计人民币480.4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无法偿还,后被告人高宝霞及其家人以改变联系方式等方式逃匿。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07年8月起,被告人高宝霞以上述借口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未还共20万元。

2.2008年3月起,被告人高宝霞以上述借口向被害人李某甲借款未还共14万元。

3.2010年10月起,被告人高宝霞以弟弟租渔船、盖房等借口,向被害人洪某某借款未还共2.695万元。

4.2011年2月起,被告人高宝霞以上述借口向被害人郑某某借款未还共46万元。

5.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高宝霞以上述借口向被害人黄某甲借款未还共15万元。

6.2012年12月起,被告人高宝霞以上述借口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未还共14.5万元。

7.2012年12月起,被告人高宝霞以上述借口向被害人曾某某借款未还共20万元。

8.2013年5月起,被告人高宝霞以上述借口向被害人林某丙借款未还共91.145万元。

9.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高宝霞以上述借口向被害人蔡某某借款未还共23.03万元。

10.2014年7月5日至2015年3月,被告人高宝霞以上述借口向被害人黄某乙借款未还共125.05万元。

11.2014年7月起,被告人高宝霞以上述借口向被害人邱某某借款未还共1.02万元。

12.2014年8月起,被告人高宝霞以上述借口向被害人黄某丙借款未还共22.41万元。

13.2014年8月起,被告人高宝霞以上述借口向被害人林某丁借款未还共12.83万元。

14.2014年9月起,被告人高宝霞以上述借口向被害人李某乙借款未还共11.33万元。

15.2014年10月起,被告人高宝霞以上述借口向被害人许某某借款未还共4.4万元。

16.2014年12月30日起,被告人高宝霞以上述借口向被害人宋某某借款未还共35.74万元。

17.2015年4月,被告人高宝霞以上述借口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未还共3.52万元。

18.2015年4月起,被告人高宝霞以上述借口向被害人林某戊借款未还共1.88万元。

19.2015年4月起,被告人高宝霞以上述借口向被害人江某某借款未还共8.89万元。

案发后,上述被害人陆续报警,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高宝霞在辽宁省阜新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高宝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泉州市公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己、林某庚等4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黄某甲、宋某某等19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宝霞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制作的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宝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宝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宝霞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宝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宝霞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检察官助理:唐冰颖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宝霞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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