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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小兵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高小兵,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平潭县人,住蒙自市**镇**幢**室。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30日经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小兵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8月26日移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高小兵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小兵,9月2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高小兵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小兵,听取了被告人高小兵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中午,被告人高小兵驾驶牌号为云******的黑色现代越野车载其妻高**(女,殁年49岁)到弥勒市游玩,并于当日16时40分许入住弥勒市弥阳镇丽景酒店6335号房间。次日凌晨0时许,因高**在丽景酒店6335号房内精神疾病发作,要求被告人高小兵跪下,被告人高小兵想到多年来妻子精神疾病发作后的惨状,遂用该房间内床上的一个枕头紧紧捂住高**的头面部,并用身体压住高**直至其窒息身亡,后被告人高小兵在房间内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自杀未果,于凌晨4时许驾驶牌号为云******的黑色现代越野车逃离现场。经弥勒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高爱梅的死因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特征。

同日8时20分许,公安人员在石林县**镇**村**村**路岔口处将被告人高小兵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入所健康检查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用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高某甲、高某乙、童某某、陈某某、高某丙、杨某某、普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4、鉴定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高小兵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小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小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程远

2020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高小兵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本案侦查卷宗叁卷,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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