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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少明故意杀人案)_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一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高少明(绰号“耳聋”“武汉”),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2********,汉族,文盲,渔民,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巷**号,现住福州市长乐区**镇**路**巷**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长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少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高少明驾船在长乐区梅花镇五显鼻海域放渔链捕鱼时,与同在该海域沙滩捕鱼的被害人孙某乙因捕鱼地盘谁先占用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害人孙某乙站在海水中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割断了被告人高少明布置的渔链网。被告人高少明见状在渔船上拔起插在船头的一把钢叉往被害人孙某乙头部方向重重击打数下。被害人孙某乙先用左手去抵挡,被击中头部后倒在海水中。作案后,被告人高少明驾船驶离现场,并在返回港口的途中将作案的钢叉扔到海水中。为掩盖事实,被告人高少明于次日凌晨1时许又从家中拿了两根钢叉放到渔船上。经鉴定,被害人孙某乙系被他人用棍棒类工具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高少明于2019年2月22日在其福州市长乐区**镇的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叉、铁棍、扳手、铁锤、渔筐、手套、编织袋、布块、绳子、衣服、帽子、渔网、水壶等渔船上使用的物品及被告人高少明作案时所穿衣物;

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提取笔录、梅花地区潮位时刻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及侦查机关出具的有关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孙某甲、余某某、蔡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高某某18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区域监控探头资料;

7.被告人高少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少明因琐事纠纷,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芳良

助理检察员: 尹 安

2019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高少明现羁押于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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