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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岚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高岚,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东丽区**街**村**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岚于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间,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店工作期间,向客户编造其工作的**店有预存现金返利活动、预存定金享受优惠活动等谎言,诱骗客户向其支付钱款。被告人高岚以上述手段诈骗14名被害人共计2621585元,以返利的名义返还被害人共计1371702元,实际骗得被害人钱款1249883元,赃款被高岚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告人高岚后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岚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交易信息及劳动合同、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郭某甲、杜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吴某某、郭某乙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

4、证人、被害人指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5、涉案支付宝、微信账户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6、被告人高岚的多次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岚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付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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