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职刑诉〔2019〕4号
被告人高某凯,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2********,汉族,大学文化,泉州市**局**队原大队长,**长。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号,现住泉州市丰泽区**街**大厦。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泉州市鲤城区监察委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受贿罪部分由泉州市鲤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诈骗罪部分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高某凯涉嫌受贿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案件受理之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1999年前后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高某凯在担任泉州市**局**队科员、副大队长、**队大队长及**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洪某甲等37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510000元、价值人民币84000元的购物卡及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茅台酒卡,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1999年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鲤城区**公寓**幢**室的家中,收受石狮市**公司负责人洪某甲为请被告人高某凯对其亲家吴某甲涉嫌诈骗案给予关照贿送的人民币20000元。
2.200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鲤城区**公寓**幢**室的家中,收受原福建省**公司泉州办事处负责人郑某甲和舒某某夫妇为感谢并请被告人高某凯对郑某甲涉嫌偷税案给予关照贿送的人民币50000元。
3.2005年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鲤城区东街泉州市**局附近,收受泉州**公司经营人员林某甲为请被告人高某凯对其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给予关照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
4.2005年至200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分别在其位于丰泽区**街道**社区的老家每年收受泉州市**公司经营人员苏某甲为与其搞好关系贿送的人民币2000元,先后4次,合计收受苏某甲贿送的人民币8000元。
5.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鲤城区**公寓**幢**室的家中,收受厦门**公司总经理曾某甲为感谢被告人高某凯对魏某甲涉嫌职务侵占案给予关照、办理取保候审贿送的人民币20000元。
6.200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鲤城区**公寓**幢**室的家中,收受福建**公司负责人张某甲为请被告人高某凯对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案给予关照、办理取保候审贿送的人民币100000元。
7.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鲤城区**公寓**幢**室的家中,收受泉州**公司经营者谢某某为请被告人高某凯对其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给予关照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
8.2008年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洛江**公司经营者黄某甲为请被告人高某凯对该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给予关照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
9.2008年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泉州**公司经营者李某乙为感谢被告人高某凯对该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给予关照贿送的人民币20000元。
10.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门口,收受泉州**公司经营者庄某甲为感谢并请被告人高某凯继续对该公司员工庄某乙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给予关照贿送的人民币50000元。
11.2008年、200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分别在其位于泉州市**局的办公室收受福建**公司经营者蔡某甲为感谢被告人高某凯对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给予关照,并与其搞好关系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5000元;2015年9月8日,被告人高某凯在位于丰泽区刺桐路的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外,收受蔡某甲为感谢被告人高某凯对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后续事宜的帮助及长期以来对该公司的关照,并为与其搞好关系贿送的人民币600000元。合计收受蔡某甲贿送的人民币610000元。
12.2008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分别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石狮市**公司经营人员吴某乙为感谢被告人高某凯对其母亲施某甲涉嫌非法买卖外汇案给予关照贿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先后4次合计收受吴某乙贿送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
13.2008年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高某凯分别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曾任泉州**事务所工作人员、现任福建**事务所泉州分公司所长的黄某乙为感谢被告人高某凯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介绍业务,并为与被告人高某凯搞好关系贿送的人民币1000元,先后12次合计收受黄某乙贿送的人民币12000元。
14.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丰泽区**街**大厦的传达室,收受石狮**厂(与石狮市**公司实际上是两套执照一套工作人员)股东洪某乙为请被告人高某凯对其控告该公司股东洪某丙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给予关照贿送的人民币50000元。
15.200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福建**公司负责人张某乙为请被告人高某凯对其妻舅蔡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给予关照贿送的人民币200000元。
16.2009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泉州金星酒店的一客房内,收受福建省**公司董事长李某丙为请被告人高某凯对张某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给予关照、办理取保候审贿送的人民币50000元。
17.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泉州**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乙为请被告人高某凯对其姐姐林某丙涉嫌职务侵占案给予关照,通过“苏总”贿送的人民币50000元。
18.2010年、2011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分别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酒店原副总经理张某丙为感谢被告人高某凯对其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办理了取保候审而让其助理王某甲代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购物卡、10000元的购物卡。
19.2011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福建省**公司负责人庄某丙为感谢被告人高某凯对其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给予关照贿送的人民币50000元。
20.2011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分别四次在其位于泉州市**局的办公室收受泉州**公司法务部原负责人柯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高某凯在办理该公司相关案件时给予关照贿送价值人民币各1000元的百汇购物卡,合计收受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百汇购物卡。
21.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原泉州**公司经营者吴某丙为感谢被告人高某凯对其被控告职务侵占案给予关照贿送的人民币20000元。
22.2012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林某丁为请被告人高某凯对其岳父郑某乙涉嫌非法经营案给予关照、办理取保候审贿送的人民币50000元。
23.2013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公司经营者林某戊为与其搞好关系、感谢其对该公司的关照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2014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分别三次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林某戊为与其搞好关系贿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
24.2013年7月至9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公司经营者苏某乙为请被告人高某凯对该公司控告股东曾某乙涉嫌职务侵占案给予关照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
25.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泉州市**局办公大楼外,收受黄某丙为感谢被告人高某凯帮忙向惠安县**机关了解其丈夫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情况、交代对周某某给予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50000元。
26.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泉州市**公司经营者宋某某、黄某丁夫妇为感谢并请被告人高某凯对其控告王某乙涉嫌职务侵占案给予关照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2015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宋某某、黄某丁夫妇为感谢被告人高某凯对上述案件给予关照贿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合计收受宋某某、黄某丁夫妇贿送价值人民币15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
27.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朋友高某甲的会计师事务所(位于丰泽区**路**街交界处的**城)楼下茶叶店外,收受福建**公司经营人员蔡某丙为感谢被告人高某凯对该公司涉嫌抽逃出资案给予关照贿送的人民币30000元。
28.2015年春节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泉州市**局的办公室收受泉州**公司法务部原负责人王某丙为感谢被告人高某凯在办理该公司相关案件时给予关照贿送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百汇购物卡。
29.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泉州市**公司原股东吴某丁为请被告人高某凯对该公司控告陈某甲挪用公司资金案给予关照贿送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购物卡。
30.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泉州**公司经营者骆某某为请被告人高某凯对该公司控告业务员郑某丙涉嫌职务侵占案给予关照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泉州市区侨乡体育馆内的康特华府酒店,收受骆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高某凯对该公司案件给予关照贿送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茅台酒卡;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其女儿要结婚打电话邀请其参加,骆某某便到高某凯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贿送其人民币5000元。
31.2017年至2019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分别3次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泉州**公司经营者郑某丁为感谢其对该公司有关案件的关照、帮助挽回经济损失贿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5000元的购物卡、人民币10000元。
32.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北京**事务所律师蔡某丁为感谢被告人高某凯平时的关照及至南安市丰州镇帮其协调土地款而贿送的人民币50000元;2018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泉州市区华侨大厦的茶店,收受蔡某丁为感谢被告人高某凯帮忙向晋江市**局**大队的吴某戊打招呼,让蔡所代理晋江市**局**大队办理的案件当事人张某丁在取保候审期间得以请假外出而贿送的人民币50000元。
3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鲤城区县后街,收受湖北省**公司负责人施某乙为感谢被告人高某凯帮忙向南安市**局**部门人员打招呼,对其被诈骗案给予关照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购物卡。
34.2018年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泉州**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乙为请被告人高某凯就其公司员工陈某乙挪用资金行为若需报案时予以帮助而贿送的人民币50000元;2019年5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魏某乙为请被告人高某凯在其需要时提供上述案件上的帮助贿送的人民币100000元。高某凯均予以允诺。
35.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以其女儿高某乙的名义向福建**公司投资私募基金人民币1000000元。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以其要买房交首付款为由向福建**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借人民币1000000元。后因该私募基金亏损被强制平仓,2018年年底前后陆续退回至高某乙账户约人民币800000元,亏损约人民币200000元。许某某因其所在公司需要被告人高某凯的关照而承诺由其承担亏损部分,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向许某某还款800000元并取回借款1000000元的借条。
36.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泉州市**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吴某己为感谢并请被告人高某凯继续对其控告熊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给予关照贿送的人民币50000元;2019年6月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吴某己为感谢其帮助协调上述案件并追回经济损失贿送的人民币200000元。后因获悉纪检监察机关正在调查自己,担心违纪违法问题暴露,便于2019年7月8日退还人民币200000元给吴某己。
37.2019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泉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熊某某为请被告人高某凯对其涉嫌挪用资金案给予关照、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通过朱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50000元;2019年5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凯在其位于丰泽区**街**大厦的家中,收受熊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高某凯对其涉嫌挪用资金案给予关照、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通过朱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50000元。后因获悉纪检监察机关正在调查自己,担心违纪违法问题暴露,被告人高某凯于2019年7月8日退还人民币300000元给熊某某。
2019年10月9日,我院收到鲤城区监察委员会随案移送的高某凯家属代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548574.56元。
二、诈骗罪
2005年底至2006年底,被告人高某凯在位于丰泽区**街道**社区**片区建成一栋占地面积为473.37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建筑面积共1385.92平方米)。2007年,因该楼房在泉州市见龙亭小区建设工程项目中被拆迁,在拆迁的过程中,被告人高某凯为了少补交差价款,伪造了一张缴交杂地(115平方米)青苗费的收款收据,作为其被拆迁房屋部分土地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2007年12月10日,被告人高某凯在与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使用上述伪造的收款收据骗取本应缴交的差价款合计人民币86250元。
2019年7月9日,泉州市鲤城区监察委工作人员到泉州市**局将高某凯带到泉州市廉政教育基地调查,被告人高某凯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基本情况表、经侦大队长职责、吴某甲涉嫌诈骗特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到案经过说明、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甲、郑某甲、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凯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0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凯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凯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青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凯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赃款人民币1548574.56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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