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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高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号;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2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22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镇**路**路**附近,被告人高某持菜刀将被害人杨某某左肩部砍伤,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肩部伤口瘢痕13.5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高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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